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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家调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3-04-30 16:39 点击次数: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上海市调查公司: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上海市侦探公司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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